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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许可证

发布日期:2022/3/22     浏览 次  
2006年12月27日,国家质检总局召开新闻发布会,为首批通过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产品市场准入审查的29家生产企业现场颁发了生产许可证证书。今后食品生产企业和消费者选购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应认准标有“QS”标志的产品。
2006年12月27日,国家质检总局召开新闻发布会,为首批通过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产品市场准入审查的29家生产企业现场颁发了生产许可证证书。

  食品包装、容器、工具等产品对食品安全影响重大,而目前我国相当一部分企业不具备起码的质量保证能力和条件。针对这种情况,今年7月18日,质检总局正式启动了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市场准入工作。首批通过市场准入,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上海人民塑料印刷厂、北京德宝商三印刷有限公司、奇妙包装有限公司、珠海中富有限公司等29家企业,均是行业内有较大影响的优秀企业,申请准入的产品共有97个,覆盖了本次实施准入的全部39个产品品种。今后食品生产企业和消费者选购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应认准标有“QS”标志的产品。

  质检总局将于2007年8月底开始,对此次列入准入范围的产品进行无证查处。进入无证查处阶段后,已经获证的企业可以正常生产;已经提出审查申请,但正在审查过程中,还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产品上标明“试制品”,并将产品批批送指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才可以出厂销售;尚未提出审查申请的企业,不得生产,食品生产企业不得使用其产品。质检总局建议广大企业尽快提出准入申请,避免因获证较晚而影响生产经营。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负责人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食品相关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首先要立足于我国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多、规模小、管理差、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的国情,在监管工作中,扶持一批优秀企业做大做强,规范一批质量不稳定的企业提高质量水平,取缔淘汰一批不具备质量保证条件的企业,打击一批专门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黑窝点。

  2007年,质检部门将针对四个重点加大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的监管。一是重点产品,即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容器、工具等对食品安全影响较大的产品;二是重点区域,即相关产品生产企业集中的区域;三是重点企业,主要是不具备质量保证能力的小企业和小作坊,以及那些专门生产劣质产品的企业和窝点;四是重点问题,主要是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非法使用回收塑料加工食品包装容器和工具等问题。继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产品市场准入启动后,国家质检总局还将逐步对纸、金属、玻璃、陶瓷等各类材质的包装、容器等产品实施市场准入制度。

  QS认证程序

  一、申请阶段

  15个工作日

  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含个体经营者),应按规定程序获取生产许可证。新建和新转产的食品企业,应当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省级、市(地)级质量技监部门在接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组成审查组,完成对申请书和资料等文件的审查。企业材料符合要求后,发给《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20个工作日

  企业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从接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通知起,在20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二、审查阶段

  40个工作日

  企业的书面材料合格后,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规则,在40个工作日内,企业要接受审查组对企业必备条件和出厂检验能力的现场审查。现场审查合格的企业,由审查组现场抽封样品。

  (1)审查组或申请取证企业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2)经必备条件审查和发证检验合格而符合发证条件的,地方质量技监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审查报告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将统一汇总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3)国家质检总局收到省级质量技监部门上报的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准。

  三、发证阶段

  15个工作日

  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批准后,省级质量技监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向符合发证条件的生产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副本。

  许可证相关时间

  证书

  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不同食品其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在相应的规范文件中规定。

  换证

  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企业应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换证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规定的申请程序进行审查换证。

  年审

  对食品生产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每满1年前的1个月内向所在地的市(地)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年审申请。年审工作由受理年审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年审合格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企业生产许可证的副本上签署年审意见。

  变更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食品原材料、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等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开发生产新种类食品的,应当在变化发生后的3个月内,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受理变更申请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审查企业是否仍然符合食品生产企业必备条件的要求。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变更名称后3个月内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更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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